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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23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