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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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27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