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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10 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

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