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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14 條
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並承其命處理案件相關事務。

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