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2 條
大法官助理為司法院之聘用人員,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