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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21 條
大法官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者,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所配屬之大法官綜合大法官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助理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