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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22 條
大法官助理考核結果之等次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