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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3 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公開辦理。但需用大法官已自行遴選者,不在此限。

前項司法院公開辦理之遴選,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