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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109年08月24日)
第 5 條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