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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二 章 申報、調查及處理 ( 105年08月10日)
第 10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