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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二 章 申報、調查及處理 ( 105年08月10日)
第 14 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