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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05年08月10日)
第 20 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