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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三 章 組織 ( 105年08月10日)
第 23 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