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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3 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