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8月10日)
第 7 條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