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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 105年11月02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正當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