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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 105年11月02日)
第 6 條
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許可處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