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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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105年10月04日)
第 6 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