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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106年06月23日)
第 7 條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