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年07月07日)
第 3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