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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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年07月07日)
第 9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