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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12 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