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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10年07月07日)
第 17 條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前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