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從事專業工作,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前項一定條件、申請適用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