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10年07月07日)
第 21 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