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11年05月27日)
第 11-1 條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