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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11年05月27日)
第 13 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