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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11年05月27日)
第 19 條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