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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11年05月27日)
第 20-2 條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救濟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第六條第六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