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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