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1 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