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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送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