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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