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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4 條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公務機關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並送交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關。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