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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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107年06月06日)
第 15 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