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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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19 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