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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4 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