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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3 條
本國人或外國人於下列領域之一,且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本獎章:
一、有關自由、民主、人權、宗教或公共治理等領域。
二、有關產業經濟、社會福利、公益慈善、衛生醫療環境等領域。
三、有關教育、藝術、文化、體育等領域。
四、其他對我國有重大卓越貢獻之領域。

前項所稱本國人或外國人,除民間人士外,包含外國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或我國政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