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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除情形特殊者外,其頒給對象如下:
一、一等獎章:外國元首、副元首、國會議長、副議長、本國院級機關首長(或相當等級職務)、外國或本國民間人士。
二、二等獎章:外國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政府高層官員(部長、大使、代表或相當等級職務)、本院委員、本國部長或相當等級職務官員、外國或本國民間人士。
三、三等獎章:外國地方議會議員、外國或本國官員、民間人士。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