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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 110年08月23日)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小組之組織。
二、事件發生前之演練作業。
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
四、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
五、事件相關紀錄之保全。
六、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