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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8月23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就各機關之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得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研商該事件之損害控制、復原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