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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8月23日)
第 19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網路攻防演練。
二、情境演練。
三、其他必要之演練。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