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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3日)
第 3 條
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發生機關。
二、發生或知悉時間。
三、狀況之描述。
四、等級之評估。
五、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
六、外部支援需求評估。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