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辦理通知事宜:
一、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
二、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
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應持續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並於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前項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送交之時限,得經上級或監督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上級、監督機關或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及第二項送交之報告,認有必要,或認有違反法令、不適當或其他須改善之情事者,得要求公務機關提出說明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