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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 110年08月23日)
第 7 條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監督、所轄或業務相關之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得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公務機關知悉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