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演練作業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每半年辦理一次社交工程演練。
二、每年辦理一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議會,應依前項規定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