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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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 110年08月23日)
第 9 條
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判定事件等級之流程及權責。
二、事件之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機關因應能力之評估。
三、資通安全事件之內部通報流程。
四、通知受資通安全事件影響之其他機關之方式。
五、前四款事項之演練。
六、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
七、其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