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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 110年08月23日)
第 5 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就情資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個人資料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