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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 110年08月23日)
第 7 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整合時,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

公務機關應就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