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績效優良。
二、稽核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或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績效優良。
三、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優良。
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避免本機關、其他機關或人民遭受損害。
五、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通安全情資分享,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
六、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並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七、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採行。
八、辦理資通安全人才培育事務,有具體貢獻。
九、辦理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或產業發展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政策、法制研析或國際合作事務,有具體貢獻。
十二、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有具體功績。